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文物安全职责
一、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每月向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送文物安全工作报告;
二、将文物安全纳入乡(镇)或者村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因地制宜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加强对文物保护员或者安保服务公司监管,确保其履职到位;
五、编制文物安全经费需求,协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
六、定期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工作,将文物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建立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络,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七、编制辖区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应急预案体系,重大隐患和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
八、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配置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微型消防站;
九、建立与所在地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应急及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相关工作。
——引自《甘肃省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制实施办法》(2022年)
(甘肃省文物局安全督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