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确保本级政府储备粮油足额到位,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77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15〕77号)精神,参照甘肃省财政厅、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关于印发《甘肃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1〕206号)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平衡粮食市场供需、防止粮食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维持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实施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直接抓手,是应对粮食市场重大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来源
第四条 市粮食风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包括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资金,下同)。
(二)本级政府为平抑市场粮食价格,防范重大自然灾害和粮食市场风险设立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政府按规定安排的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资金。
(四)市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
(五)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利息性收入。
第三章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支出。
(二)按计划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损失及差价亏损补贴支出。
(三)市人民政府为平衡粮食市场,实施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批准由粮食企业抛售或动用市级储备粮油或商品粮油,其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而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
(四)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从企业已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的政策性挂账借款利息支出,以及消化市级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方面的支出。
(五)市政府决定用于粮食方面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第四章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市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存款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但不得抵顶市级财政应到位资金。
第八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按程序直接拨付到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当年所结余资金滚动使用,不得因上年度有节余而相应减少下年度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一)市级储备粮油和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储备数量,依照确定的包干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二)市级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实施。其发生的费用及价差损失依计划轮换市级储备粮油所发生的合理差价亏损,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市粮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按照实际认定损失金额据实拨付。
(三)市级储备粮油抛售或轮换后形成的价差收入(抵顶差价支出后)全额上交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四)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和市农发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对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行为,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由市政府或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条 市粮食局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市粮食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年度申报项目做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申请单位(承储企业)根据签订的承储协议,填写《天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本年度市级储备粮油费用。经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将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分季度预拨划入到承储企业在开户行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年终结算。
第十二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要按季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季报,在次季首月8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和粮食风险基金开户行编制当年粮食风险基金到位、使用、结存财务决算,于次年1月底以前上报市政府。
第六章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财政、粮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增加、抛售或轮换计划按照《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市级储备粮油、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和企业经营周转粮油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库存和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企业,要取消其储备资格,收回补贴,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市农发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