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发展改革委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市发展改革委领导名单及分管工作
2.机关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3.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
4.业务工作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信息主要通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system/go.jsp?site=tsslshwzcbj)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受理部门:设在本机关办公室
2.受理时间: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全瑜眉
联系电话:0938-8214248
电子邮箱:tsslsjbgs@126.com
传 真:0938-8215530
4.通信地址: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西路2号天河广场D座3区
5.邮政编码:7410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填写电子版《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受理部门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申请人需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人员履行职责有意见的,可以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机关纪委举报。
备注: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天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天水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应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务信息公开正确无误。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一律不得公开。以下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的;
(五)公开后可能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