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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05 09:12
    信息来源: 甘肃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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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兰州新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各省直管县财政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甘肃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3号)要求,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甘肃省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2月2日

    附件

    甘肃省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3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23号)和《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2015〕3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在依法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给予工龄补助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审核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的项目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村医队伍建设、落实乡村医生职责和待遇保障方面有关政策要求和相关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编制补助资金项目支出预算;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实施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负责资金的日常监管,督促指导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具体项目实施、资金发放等工作。

    条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按卫健部门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分解下达预算、审核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使用,以及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县卫生健康部门主要具体开展本地区资金发放管理、财会监督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离岗村医人数、发放标准、工龄、承担比例等因素测算,可根据预算执行进度、资金监督管理等因素对资金分配进行调整。

    离岗村医工龄补助计算方法:工龄计算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补助标准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省市县承担比例按4:3:3标准执行。

    每人每年工龄省级补助资金=工龄*8元*12个月*0.4。

    第七条  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离岗后满60周岁直接发放工龄补助;

    (二)部分因年龄超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范围和不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离岗乡村医生。

    第八条  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发放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工龄补助,不得用于其它方面支出。补助资金规模每年随着达到60周岁的离岗乡村医生人数变化动态调整。

    第九条  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用途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州)、县(区)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结余资金和两年内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确保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有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