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论述和中央、省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决策部署,加快补上全市全面小康“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突出短板,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打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硬仗,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委办发〔2020〕6号),加强和规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是指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分五年安排,用于解决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公厕建设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投资按照市、县区财政各一半的比例承担,从2020年开始,分5年连续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县区能从其他融资渠道给予保障的除外)。各县区在严格按比例落实项目投入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资金筹措渠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府债券及相关项目的政策性投入和财政补助。各县区结合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项目运营绩效考核与付费挂钩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垃圾处理、污水治理后续管护运营和农村公共厕所管理维护经费。
第四条 各县区年初要制定配套资金方案,对没有配套到位的项目资金缺口,市财政将采取结算上解的方式,每半年清算一次,从市财政补助县区资金中扣回,再下达到县区用于项目建设。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坚持以下方向:
(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用于全市建成农村生活垃圾焚烧站52座、垃圾压缩站106座,配备垃圾运输车辆439台;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用于全市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厂(站)72座,其中:乡镇污水处理站32座、村级污水处理站40座。实施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项目16个。
(三)农村公厕建设资金,用于全市建成农村公共卫生厕所2604座。
(四)各县区要配套健全完善后续管护运营机制,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不列入涉农资金整合范畴。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市级下达资金分配计划,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区。县区财政部门在接到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指标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下达资金项目计划。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中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当地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达不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
第九条 项目资金按照“先预付、后核销”的方式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对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预拨申请进行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查支付,预拨资金的限额为预拨资金计划数的50%。其余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条 人居环境治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对报账资料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出管理,及时下达预算指标,审查用款计划,对资金用途、支付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核,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指令,协调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区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资金要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项目主管单位要做好项目的竣工审计和验收决算,为资金支付打好基础,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材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工程管护、费用支出的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落实资金绩效管理职责。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目标填报、绩效自评、绩效公开等工作。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绩效目标审核、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项目安排、监管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者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责任清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明确具体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并上报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