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保险公司:
2018-202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项目经公开招标采购现确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等7家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市级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不论资金来源,均按本通知规定必须实行定点保险。
在本次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单位进行公务车辆保险的所有险种,必须在上述7家定点保险机构中选择。超出定点机构的,单位财务部门对提交的保险费用不得支付报销。
二、定点保险的时效
自 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
定点保险机构交强险按国家规定的最高优惠率(30%),其他商业险优惠率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各单位车辆三年内未出险的,给予61.75%的统一优惠比例。定点保险机构在保证不降低服务承诺的前提下,按报价的优惠率确定实际保费。定点保险机构应信守承诺的保费优惠率、服务承诺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时,保险优惠率从其规定。
定点保险机构根据服务承诺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定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根据赔偿期限要求支付赔款。赔偿处理严格依照《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的有关条款处理,赔偿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保险价值比例处理。
四、保费支付
单位支付保费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监督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车辆保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车辆定点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投保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定点保险机构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严格履行合同。对不严格履行合同,服务不佳,单位意见较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处理,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各采购单位应将车辆定点保险情况纳入《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统计范围,不得漏报。
(四)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采购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机构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要认真落实保险合同,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超出规定的其他要求。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六、其它
各县区和市经济开发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是否采用本次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实际自定。
天水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