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
| 流水号 | 20250311005 | ||
| 标 题 | 关于张家川县烟草公司执法一刀切情况的投诉和村级烟草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建议 | ||
| 信件内容 | 关于张家川县烟草公司执法存在一刀切情况的投诉和村级烟草零售点设置规定的建议 近日,张家川县烟草局现场通知各烟草商户,中、小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鉴于此通知波及商户数量多,对经营影响大,甚至危及商户生计。 我们作为烟草零售商户,对于以上情况决定向市级主管部门予以投诉和建议: 一、相关法规和张家川县现行政策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未对学校周边多少距离内不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做出具体规定。 2.《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一般要符合以下规定:第一至第十一条均未提及学校附近设立烟草售卖点的要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十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校内部。中小学校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100米以内,幼儿园通勤出入口、消防通道50米以内。 此条款只是对于办理售卖证件的要求,并未指出对已经持证经营的烟草售卖点要求。 张家川县烟草局三番两次上门要求售卖点搬离学校周边100米以外,是否合法合规? 二、全国各地市关于此类情况的相关规定 据我们查询了解到,目前全国明确设定学校周边不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情况如下: 1.直辖市:北京设置为100米。2.省会城市:甘肃省兰州市设置为100米、湖南省长沙市设置为100米、合肥市设置为50米。3.其他城市:湖北省宜昌市、安徽省马鞍山市、天长市均设置为100米,甘肃省嘉峪关市、江西省南昌市、奉新县设置为50米。 三、商户实际想法与诉求 1.从直辖市到地方城市有100米也有50米的情况。我市将此距离设定为100米,如此一刀切式是否合理?此举波及商户数量巨大,许多商家会因此蒙受巨大损失,影响生计。 2.作为公民,我们坚决支持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一切政策。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烟草制品经营者,我店从未向未成年人销售过烟草制品。但此政策一经出台,在100米范围以内的烟草商户经营将受到重大影响,线下零售门店经营更是难上加难,请政府相关部门考虑我市实际情况对此距离的设定再做斟酌。我店距离学校96米 ,主要以销售烟酒为主。店要搬迁,涉及到租房、装修、歇业的问题。我们村这所小学全校才十几个学生,这种一刀切政策实在对我们打击甚大,年年宣传优化营商环境,请问这是口号还是工作?能否将高中小三类学校分别制定政策,将村级学校附近售卖点能否设置为50米。 请各位相关领导了解我们的实际情况,听听我们商户的心声。 |
||
| 办理情况 |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卷烟零售客户: 天水市烟草专卖局对您反映情况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您提出学校周边距离设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亦明确:“鉴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差异较大,未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具体范围做出规定,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做出明确规定”。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要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修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地营商实际的基础上,保持了中小学周边为100米,幼儿园周边为50米的规定,并经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建议、依法公开听证和合法性审查后,通过公开渠道对《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发布实施。该文件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具体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烟草专卖若干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关于您提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适用范围的问题。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规定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故已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符合《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关于学校周边距离的要求。 三、关于您提出的诉求建议。对您提出按照高中小三类学校分别制定距离要求的建议,因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无烟校园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等工作要求,我们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评估建议的适用性。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发现您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周边后,多次上门劝解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搬离,本意是为了让您享受择址新办的照顾政策,防止您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避免给您的权益造成损失。因此工作给您造成的困扰,我们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真诚希望您继续监督天水市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 ||
| 处理对象 | 书记留言板 | ||
| 处理时间 | 2025年03月13日 | ||
发表评论
- --- 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 ---
- --- 中央部委 ---
- --- 省级部门 ---
- --- 市州政府 ---
主办单位: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 741000 地址: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民主西路34号
网站标识码: 6205000002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03号 备案编号:陇ICP备05001007号-1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