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文旅局开展文旅行业常态化扫黑除恶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活动。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利用线上和线下的问答、微信、网站等各种方式宣传扫黑除恶斗争常识和《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和内容。
一、什么是扫黑除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1.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答: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答: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答: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5.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答:(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6.“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7.“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答:(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8.什么是“路霸”?
答:一般是指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1、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2、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3、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4、保护公民和组织 的合法权益。
(二)重大意义:
1、进一步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制化水平。2、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化开展。3、进一步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有组织犯罪的定义:
有组织犯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恶势力组织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四)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监察、政法、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两委。三是加强行业治理。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应当对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发放的“三书一函”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四是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发现涉校园和学生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五是加强重点人员管控。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5年之内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五)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
将《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关于惩治黑恶犯罪的部分规定进行了整合完善,对线索核查、侦查办案作了具体规定。
1、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其组织发展的规模、程度,实施违法犯罪的种类,对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综合判断,依法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2、“软暴力”的认定: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手段,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3、线索核查入法:将线索核查入法,使线索核查成为法律概念,构建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线索调查取证的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在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时,遇到法定紧急风险,可以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措施。
4、技术侦查适用案件范围拓宽:侦办恶势力组织案件,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隐匿身份侦查。
5:全面调查财产状况: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不以是否为涉案财产为限制。
(六)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办、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保障措施
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
3、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配合诉讼工作的有组织犯罪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八)反有组织犯罪有关法律责任:
针对发展、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责。
针对实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明确了从业禁止规定和违反报告义务的处罚规定。
针对涉黑涉恶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列出了具体情形和处罚措施。
针对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不正确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的,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