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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征求《天水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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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征求

《天水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规范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水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25日前反馈至市文旅局文物保护科。

联系电话:0938-6810262

电子邮箱:930599213@qq.com

附件:天水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11月19日


天水市“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新时代“乡村记忆”博物馆运行管理工作,有效促进“乡村记忆”博物馆规范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标准》《天水市“十四五”文物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天水市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记忆”博物馆是指位于乡村范围内为加强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乡村历史文脉、推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文旅深度融合的一项惠民工程。

第三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旨在展现、丰富和提升乡村民众生产生活和文化水平,在构建特色鲜明、美丽宜居的品质乡村、促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独特作用。

第四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的申报,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综合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运营管理应坚持保护与传承并重、创新与发展并重的原则,注重历史价值的凸显、

教育功能的发挥以及参观者的体验满意度。

第五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的运营管理职责由管理机构或组织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馆长、工作人员和志愿者。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应因地制宜,根据各传统乡村具体情况,可利用整个乡村、亦可结合传统乡村特色、有场景空间进行原生态展示。

第七条 建设类型可分为村史类、民族类、民俗类、民居类、传统工艺类、非遗类及其他类。展览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藏品数量不少于80件/组。

第八条 鼓励“乡村记忆”博物馆依法利用革命旧址、乡村历史建筑、文物建筑、学校、书院等作为馆舍。对于确无条件利用既有建筑的乡村,可新建馆舍。馆舍大小、规模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展品安全和展陈需要为宜,新建馆舍风格要与所在乡村传统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 用作馆舍的文物建筑,其修缮与活化利用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用作馆舍的传统风貌建筑及其他建筑,其改善和修缮工程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 制定设立“乡村记忆”博物馆计划,包括目标、范围、展示内容等。确定固定的馆址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

品保管场所。

第十一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要有一定数量反映本馆主题、来源合法的藏品;有具备一定文化价值的基本陈列;有专人管理,配备保障正常开放服务所需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服务公告牌,向社会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二条 要有藏品管理、公共安全、安保消防规章制度和基本设施设备。有文物收藏或展示的场馆,须具备符合藏品保护管理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乡村记忆博物馆,应由馆址所在乡、镇向本辖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藏品目录、法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县区文旅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乡村记忆博物馆的认定、公布。并将认定公布的“乡村记忆”博物馆相关资料向市级文旅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建立运行评估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开展1次运行评估工作。

第四章 陈 展

第十六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展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弘扬爱国主义、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基本陈列主题明确,应突出体现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策划方案科学合理,展览设计准确表达陈列主题;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生动、富有文采。

第十八条 展陈前应编写展陈大纲,展陈大纲应包含展馆主题(前言)、结构框架、基本内容及其主要展品等篇章结构。并依据确定的展陈大纲,编写展陈形式设计,形式设计一般应包括版面文字、说明文字、解说词、结语及宣传材料等基本内容。展品原则上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和说明。

第十九条 展陈方式应遵循重展示轻装饰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需求结合历史与现实环境多方式展陈,在全面深入诠释乡村文化特色及其内涵的同时,让乡土文化遗产从历史记忆中走出来、“活起来”。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可以运用互联网、多媒体、新媒体等技术手段,使观众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了解、欣赏到众多乡土文化遗产资源。

第五章 藏 品

第二十一条 藏品征集,根据馆藏特色及陈列展览主题需要,制定藏品征藏计划和征集方案。征集的乡村传统生产生活器具与传统文化遗物等藏品,应求真求实,特别贵重器物可以展陈仿品,但应注重仿品品质,不可粗制滥造。

第二十二条 藏品来源应合法,藏品应办理手续,填写入馆清册,如实记录藏品的名称、质地、数量、现状、来源、尺寸、流传经过、征集方式等,并附有藏品持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送交日期、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藏品入库手续办理完毕后,应结合藏品原始资料,邀请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年代、工艺鉴定,分类、定名并及时分类收藏保管,对珍贵藏品应进行重点保管。

第二十四条 对藏品进行分类记账、编目,编制藏品档案,做到账目清晰、账物相符,记录规范。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明确博物馆法定负责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运营管理需要,可聘请馆长(顾问)对博物馆进行业务指导。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确定合理的开放时间,根据参观者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公众公布开放时间表。

第二十六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规划合理的参观路线,设置导览标识,提供导览手册或音频解说等辅助工具,方便参观者自主游览。

第二十七条 可结合博物馆运营要求,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亦可设置专职讲解员,如设立讲解员,应进行相对专业的培训,防止解说谬误。

第二十八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包括讲解、讲座、研学、互动体验等形式,引导公众深入了解乡村历史文化,并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观。

第二十九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和使用经费,确保运营管理的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等各种资金来源。

第三十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应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运营管理工作,建立志愿者队伍并提供相应培训,发挥社会资源的力量,共同推动博物馆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实行“有出有进”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已公布但不能向公众正常开放,未发挥“乡村记忆”博物馆作用的馆及时注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乡村记忆”博物馆的运营管理活动应遵守《文

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益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乡村记忆”博物馆管理机构或组织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开放等,并将严重违规情况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类“乡村记忆”博物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村记忆”博物馆负责人组织实施,辖区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乡村记忆”博物馆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原有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