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了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经市司法局审定,形成了《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 8 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结束,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受理单位: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非遗科
通讯地址:天水市政务中心2号楼13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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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18日
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以下简称“市级传承所”)是指经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通过记录、传习、交流、展示(展演)、培训、研究等活动,推进“非遗在社区”“非遗进景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工作,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的场所和空间。
第三条 市级传承所包括非遗博览馆、专题展示馆、大师工作室、传承体验中心、展演中心、研究基地、非遗工坊等形态。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传承所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市级传承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 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传承所的单位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机构,或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有熟练掌握已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知识、核心技艺的传承人和从事相关保护传承活动的专业人员。
(三)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用于开展相关保护传承活动。
(四)有开展相关保护传承活动所需的设备及稳定的经费。
(五)有年度传承计划,包括且不限于研究、研学、培训、展演等内容。
第七条 凡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和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审批。隶属于市本级的单位和机构,可向市文化和旅游局直接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报省级传承所,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申报表:对传承所基本信息,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概况和保护传承成果、保护传承计划、保护项目核心技艺保障措施、传承人群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制定规划:对未来五年将要达到的目标和所采取的措施,实施步骤和管理机构等进行说明。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符合传承所申报条件的视听辅助材料。
第九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机构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传承所推荐名单。专家评审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评审。
第十一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传承所推荐名单进行研究,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级传承所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三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专家组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传承所名单,并予以公布和挂牌。
第十四条 市级传承所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市级传承所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所主要负责人基本信息、人员名单、基地基本信息、开展活动、保护管理、获得成果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传承所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示、展演、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支持其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支持其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
(四)为其提供开展保护、传承、弘扬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可为市级传承所提供、申请有关项目扶持资金,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传承所承担下列义务:
(一)制定相关保护工作计划与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和档案。
(二)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群。
(三)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市级传承所义务履行情况实行双年度考核和评估,对成绩突出的市级传承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对市级传承所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市文化和旅游局予以退出市级传承所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考核和评估不合格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天水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已公布的市级传承所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