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关于市人大七届四次会议第132号
《关于解决村卫生室运营的经费问题的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天市卫函〔2019〕144号
尊敬的马国升、马 聪、李国栋、王小东代表:
你们在市人大七届四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解决村卫生室运营的经费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医务工作者,肩负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的职责,承担着为广大贫困人口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重要工作,是参与健康扶贫的重要力量。
2015年,为了落实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充分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省卫生健康委下发了《关于村医待遇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明确乡村医生的收入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收入。根据有关规定,2015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35元提高至40元。据此,则2015年村卫生室每服务1人,可平均获得补助19.2元/年(40元/年·人×48%),各地经绩效考核后,给村医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二是一般诊疗费收入。西医一般诊疗费标准为5元/3天·人次,中医一般诊疗费标准为6元/3天·人次。三是实行药品零差率后的补助收入。根据甘政办〔2011〕278号文件应配备村医数,省级财政2015年按每名村医每年24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从2016年起,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定额补助标准提高到3600元/年·人,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村医定额补助标准提高到4800元/年·人;中央财政按每名村医平均约2700元/年的标准进行补助。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后补助给村医。四是开展中医适宜技术补助收入。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资金全额报销,收费标准为平均每门诊人次约5元。
2018年,市卫生健康委转发了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市所有的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的派出机构,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所有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身份由个体转变为乡镇卫生院临聘职工,即乡聘村用。同时,有效保障村医待遇,改革既往村医收入构成,统一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制度。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每月向村医发放1000元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根据《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考核后按月或按季度发放。村医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为原财政补助部分和村卫生室业务收入部分组成。村卫生室的全部医疗收入实行每村独立核算,经考核后用于发放绩效工资,乡镇卫生院不得无故扣留村医的医疗收入。
2019年,为了推进全市“基本医疗有保障”冲刺清零行动顺利实施,确保2019年8月底前各县区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都有一名合格村医,省、市卫生健康委又下发了《关于做好贫困县合格村医配备工作的通知》,又进一步提高村医待遇,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由原来的48%逐步提高到60%以上,2019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60元。体现多劳多得,切实提高村医待遇和村医岗位的吸引力。
由于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收入、定额补助,均通过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形式全部发给村医,所以村医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笔墨纸张、水电取暖等费用全部由村医承担。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督促各县区以及各基层医疗机构,不断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指标,每月或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将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有效保障村医待遇。
感谢你们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 李永刚
联系电话: 0938-8613756
天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
抄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巩健莉 861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