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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有了更大保障

    发布日期: 2018-12-24
    信息来源: 商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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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发布的《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7年我国网上零售额已达71751亿元,同比增长32.2%,其中网上商品零售额54806亿元,增长28.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5.0%。随着电商在我国零售市场中的占比越来越高、渗透力越来越广、影响力越来越大,出台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实属必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一章中,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助理分析师蒙慧欣表示,此条规定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质量责任担保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以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该条文主要针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而设立,直接受益于消费者,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虽然建立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属于倡导性规定,并非硬性要求,但蒙慧欣认为,“其对于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定的。”在日常网购中,消费者经常深受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消费问题所困扰,这一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纠纷问题;另外,通过消费者的选择,电商行业经过优胜劣汰,也可促使其不断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同时,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商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本条款还在先行赔偿责任机制上直接援引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对此条款,蒙慧欣还表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存管问题。”她指出,这种巨额资金很容易被一些不良企业利用作为融资圈钱的渠道,从而容易衍生出巨大的金融风险,造成众多消费者经济损失,所以今后如何安全存管也将是电商平台面对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