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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6-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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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了规范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的运行和管理,提高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开发区财政局制定了《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7年61
 
 
 
 
附件: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及智慧园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申请和拨付。
第四条 该专项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不准任意改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示开发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严格专项资金审核制度和审批程序,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必须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九条 协调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办法的单位和企业,开发区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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