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运行透明度和使用效益,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7年5月10日
附件: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09〕44号)、《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发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开发区领〔2010〕4号),结合《中共天水市委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甘肃天水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的意见》(市委发〔2008〕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省财政厅及市财政局每年筹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市级资金不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发区贷款贴息和土地征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开发区“七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以及场地平整)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适当支持开发区内技术创新平台、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必须遵循“依据规划、突出重点、扶优扶强、规范管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放大资金规模和效应。建设内容应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开发区发展环境和促进产业集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投资补助主要针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奖代补主要是对发展快、产业集聚能力强的开发区企业进行奖励,主要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及贷款贴息或建立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别实行省、市级项目申报程序。开发区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市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开发区需报送如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开发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经费预算及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4、提供省、市安排的开发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5、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第八条 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进行。以开发区实际建设面积、累计开发投资、政府部门安排资金、入区企业个数、企业资产总额等为发展规模指标;以开发区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区内就业人数等占辖区内总数的比重为重要性指标,两类指标综合得分做为分配资金的主要依据。资金分配与省、市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对开发区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下达。
根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分配方法,省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核、筛选并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补助项目和数额,报经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向开发区财政局下达专项指标;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后,提出补助项目和数额,报经市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开发区财政局下达专项指标。
第十条 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来源为省、市专项补助资金或自行筹集的资金,具体参照各县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模式,与天水市投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机制,将担保基金划入市投资担保公司,开发区内企业申请贷款担保项目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上报天水市投资担保公司,按照贷款担保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下拨后,开发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用款单位要按工程或项目进展情况向开发区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发区财政、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区财政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