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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地方志审稿验收实施方案》出台

发布日期: 2011-11-09 11:02
信息来源: 天水市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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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落实地方志书三级审稿制度,规范志书和年鉴审稿程序,进一步提高志书和年鉴质量,近日,天水市政府根据《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市委发〔2011〕24号)、《天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天水市地方志书撰稿质量要求的通知》(天志办发〔2009〕4号)和《天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天水市地方志书审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天志办发〔2009〕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出台了《天水市地方志审稿验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稿验收依据

     天水市地方志书的审稿验收,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和《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为依据。天水市地方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的审稿验收,以《甘肃省地方综合年鉴管理办法》(试行)为依据。

二、审稿验收范围

列入天水市第二轮修志规划的市志、县区志、部门志、行业志、专志、企业志和厂矿志,市、县区综合年鉴;未列入规划,但以“天水市××志(年鉴)”冠名的各类志书、年鉴。 

三、审稿验收原则

(一)坚持依法审稿验收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马克思辩证唯物史观的原则。客观记述,不溢美、不褒贬、不评论、不指责。

(三)坚持集体评审的原则。专人审读和会议评审相结合,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四)坚持审稿验收程序的原则。申请审稿验收的志稿和年鉴稿,都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审稿验收报告表;按审稿验收意见修改完成的志稿和年鉴稿,应填写审稿验收审批表。未经审稿验收机构审稿验收或审稿验收程序不完善,以及审稿验收未通过的志书和年鉴,不得印刷出版。

四、审稿验收机构

(一)志书类。纳入审稿验收的市志、县区志、部门志、行业志、专志、企业志和厂矿志,志稿初审由该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复审由该志书承编单位组织实施;终审验收由天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天水市志终审验收报甘肃省史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志、县区志、部门志、行业志、专志印刷出版由各承编单位批准实施。

(二)年鉴类。市、县区综合年鉴初审由市、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或年鉴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审查由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终审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实施。专业年鉴初审由承编单位年鉴编纂委员会(或编纂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审查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终审由承编单位组织实施。年鉴印刷出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承编单位批准实施。

五、审稿验收人员组成、管理及职责

(一)审稿验收人员组成。审稿验收人员应广泛吸收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社会、经济、军事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熟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局工作或掌握所在领域的历史与现状的老同志参加;能够体现该领域的较高水平,对该记述领域有很深研究的同志;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熟悉情况的离退休人员、业务骨干、基层单位负责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市志、县区志审稿人员应不少于15人,部门志、行业志、专志审稿人员应不少于5人。

志稿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一般应由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熟悉情况的离退休人员、业务骨干、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志稿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一般应由本市、县区、部门和单位的省(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成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代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审稿。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审稿验收人员管理。志稿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组成人员由该志书编纂委员会(或编纂领导小组)酝酿提出。志稿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组成人员由该志书承编单位酝酿提出。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天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酝酿提名,市委、市政府批准,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聘任。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在市地方志编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负责。审稿委员会委员要服从主任或副主任安排,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审稿委员会委员有权获得审稿报酬。

(三)审稿验收人员职责。审稿验收人员应按照审稿要求和标准,充分发挥个人专长和工作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就志书和年鉴送审稿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掌握和熟悉的资料,负责任地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对需提交会议研究或需编纂人员解释说明的重大问题,应按照审稿程序以书面形式反馈各有关方面;对在审稿过程中需要有关方面提供补证资料或工作配合的,应及时向审稿验收组织机构提出。审稿验收人员不得对所审核的志稿和年鉴稿支差应付;不得在审稿期间擅自通过舆论媒体向公众公开有关本人或他人的审稿意见或看法;未经集体评审,不得以个人名义擅自代行审批志稿和年鉴稿;不得违反审稿验收原则和标准,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恶意串通,影响审稿质量。违反上述要求,对没有尽到审稿验收人员职责的,解除聘任或取消审稿验收资格;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六、审稿验收标准

(一)志书。

1.观点正确。编纂指导思想正确,反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准确无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本地、本行业和各项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的成绩、经验与教训;符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对涉及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正确把握记述尺度和角度。
    2.资料翔实。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反映本行业和各项事业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资料连贯、系统,做到了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资料取舍得当,无失实、欠缺和选材不当;突出反映了地方特点、时代特点、行业特点。
    3.体例严谨。篇目设计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的实际,归属得当,无缺项漏项;标题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志书体裁运用合适。
    4.记述审慎。不记述不宜公开的涉密资料和档案资料;做到了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区域、行业、时间界限记述明确;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本区域、本行业信息和数据进行了技术处理;寓事物、事件、人物、观点于记述之中,避免内容记述机械性重复;志稿不存在流水帐式、平面式、观点加例证式记述。

5.行文规范。行文做到用语规范,用词准确,用法标准;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全志(或全鉴)统一、前后一致,符合《天水市第二轮志书行文规范》要求;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没有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

(二)年鉴。体例严谨规范,内容全面真实,政治观点正确,文风朴实简洁,图片适量恰当,编校严格精确。

七、审稿验收方式

审稿验收一般采用专人审读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与审稿的人员,对审读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在志稿相关内容中注明或归纳整理成书面意见,审稿会议后送交审稿组织机构,对审读中发现的涉及志书质量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志书审核登记表”,提交审稿会议研究决定。审稿会议结束后,审稿组织机构应将审稿人员提出的各种修改意见,进行归纳梳理和全面评估,并向主管机构全面反馈审稿情况。主管机构审查通过审稿修改意见后,应责成志书编纂人员,按照审稿修改意见对志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形成报送稿。

八、审稿验收程序

志书审稿验收实行志稿初审、复审、终审验收的"三审”制度。年鉴审稿验收实行初审、审查、终审的“两审一查”制度。

(一)志书类

1.志稿初审。各承编单位编辑部(编志办)完成规划市志、县区志、部门志、行业志、专志初稿后,志书主编(或主笔)应向志书编委会全面汇报该志书框架设计、资料搜集和志稿编纂情况,并填写“志书编纂登记表”。志书编委会认为志稿达到审查验收条件后,正式组织志稿初审。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成立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组织初审。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在组织审稿人员全面审读志稿的基础上,由初审委员会主任(或初审小组组长)主持, 召开志稿初审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初审意见,形成报送复审稿后,志书主编(主笔)应填写“初审报告表”,对修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经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填写“志稿初审审批表”,并以“复审报告”(附报送复审稿,初审机构第一负责人签字)形式,正式报送该志书承编单位复审。

3.志稿复审。志书承编单位可成立志稿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组织审稿。志稿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在组织审稿成员全面审读志稿的基础上,由复审委员会主任(或复审小组组长)主持,邀请市委、市政府联系或分管领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志书特邀顾问,有业务联系的市、县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市地方志办公室联系指导领导和专业人员参加,召开志稿复审会议。吸收复审意见,形成报送终审稿后,志稿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应填写“复审报告表”,对修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经承编单位审查通过后,填写“志稿复审审批表”,并以“终审报告”(附报送终审稿,复审机构第一负责人签字)形式,正式报送天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

4.志稿终审。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根据县区、部门志、行业志、专志的具体情况,分专业、分系统成立审稿组,专门负责相关县区、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稿的终审。终审会议由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或审稿组)组织召开。吸收终审意见,形成报送验收稿后,志书承编单位应填写“终审报告表”,对修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填写“志稿终审审批表”。终审通过后,志书承编单位应以“验收报告”(附报送验收稿和所有“三审”资料,终审机构第一负责人签字)形式,正式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验收。

5.志稿验收。市地方志办公室可根据承编单位情况,分别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填写“志书验收审核表”。对通过审查验收,符合志书出版规定的志稿,填写“志书验收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市长签字,正式批准出版;对志稿还存在突出问题,没有通过审查验收的,退回原承编单位修改完善,直到通过审查验收,方可批准出版。

(二)年鉴类

1.初审。年鉴初稿完成后,年鉴编辑部应向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或年鉴编纂委员会)全面汇报年鉴条目设计、资料征集和编辑组稿情况,并提请进行初审。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或年鉴编纂委员会)应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进行初审。吸收初审意见,形成报送审查稿后,市、县区、部门等年鉴编纂机构应以“审查报告”(附报送审查稿,编纂机构第一负责人签字)形式,正式报送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2.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综合年鉴、市直部门和驻市单位专业年鉴审查稿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人进行审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审查审核,符合年鉴编纂要求的,填写“年鉴审查审核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复报送机构进行终审。天水年鉴经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甘肃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审查。

3.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收到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复后,主持或指定机构组织召开年鉴终审会议。年鉴终审通过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批准印刷出版。

九、审稿验收时限

(一)志书类。志书编委会(或编纂领导小组)接到志稿编辑部初审请求后,应责成初审委员会(或初审小组)将送审稿在初审会议召开30日前送达各初审成员,初审会议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45个工作日内召开;复审委员会(或复审小组)应负责在复审会议召开30日前送达各复审成员,复审会议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45个工作日内召开;市地方志审稿委员会应负责在终审会议召开45日前送达各终审成员,终审会议原则上应在送审稿送达60个工作日内召开。

(二)年鉴类。年鉴审查审定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十、审稿验收经费

审稿验收经费包括审稿会议费用和审稿人员审稿费,由志稿送审单位承担。县区、市直部门和驻市单位上报终审的志书,审稿会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每部志书审稿费为4000元,超过30万字的,每万字100元,在审稿结束后直接发给审稿人员。初审、复审的审稿经费由审稿机构自行确定。

十一、审稿验收责任

拒不接受地方志审查验收机构提出的关系到志书和年鉴质量重要意见的,或在地方志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擅自修改地方志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凡未经审查验收、审核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县区二轮修志规划的乡镇志、村志、部门志、专志和行业年鉴的审查验收,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