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准确地收集天水市地方志资料,全面系统地编纂《天水市志》《天水年鉴》和地情丛书,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不断提高地方志为天水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情信息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定,天水市政府近日制定本办法。
资料报送办法包括:
一、资料报送范围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资料,是指全市统一规划编纂和各县区、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组织编纂的记述、介绍、研究天水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志书类、年鉴类、地情类资料性文献。
志书类:全市首轮和二轮修志统一规划编纂的县区志、部门志、行业志、厂矿企业志、院校志、山水志;县区首轮和二轮修志规划编纂的部门志、行业志、厂矿企业志、学校志、山水志、乡镇志和村志;县区规划整理的历代县志等。
年鉴类:编纂《天水年鉴》所需的市四大组织工作会议报告、重要会议纪要、重要文件汇编、视察调研资料和地方性政策规定,各县区、部门、单位的基本概况、大事记、专题资料、工作总结、统计公报,受中央省部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单行材料等年度性资料;每年出版发行的县区综合年鉴、行业年鉴、企业年鉴。
地情类: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编纂的文史资料、党史资料、组织史资料、陇右文化研究资料、节庆宣传资料、学术研讨交流资料、杂志期刊等各类地方文献资料。
二、资料报送形式
地方志资料报送形式包括公开出版、内部出版、内部发行的纸质资料,专业测绘和摄制的图照、音像资料,及上述资料的电子文本。
三、报送要求
县区、部门和单位所报送志书类、年鉴类和地情类资料必须依评审程序严格审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犯档案法、保密法和新闻出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符合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质量规定。
四、报送时限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驻市各单位的各类地方志资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
已公开出版、内部出版和内部发行的志书类、年鉴类、地情类样书和电子文本,应当在出版发行后的3个月内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地情信息科备案。
年鉴所需年度性资料,应当在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按要求报送市地方志办公室年鉴工作科。
五、报送数量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驻市各单位的各类地方志资料,应当按规定的数量要求报送。
全市统一规划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地情类书籍,报送数量不得少于30套。
县区、部门和单位组织编纂的志书、年鉴和地情类书刊,报送数量不得少于10套。
年鉴所需年度性资料,报送数量不得少于两套。
六、资料报送组织领导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驻市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领导负责,综合办公室组织,指定专人报送地方志资料。所报送资料应当附编纂情况说明,并由相关负责同志签字,单位加盖印章。
七、资料报送奖惩措施
地方志资料报送工作纳入市政府地方志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并作为评选全市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报送资料不实、不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等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