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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SJ20230301581
标    题 关于下岗工人退休相关事宜
年    龄 1
固定电话 173******77
手    机 173****1977
邮    箱 8*******9@qq.com
身    份 身份证
发件IP **********
写信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信件内容 书记您好!我的母亲原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食品公司的一名下岗工人,1970年生,由于那时候身份证办理的迟,导致身份证和工作档案里的出生年月及实际年龄不符(档案及真实出生年月为1970年,身份证日期为1973年),这就导致了我的母亲迟退休3年,经了解其它单位已退休人员情况及相关规定,退休年龄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对退休档案年龄的认定是,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中,若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则以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但张家川人社局给的回复是得按照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办理退休,不按档案里的算。现在想咨询一下,这个办理退休相关政策不应该是统一标准吗?怎么就张家川县的不一样。恳请相关单位核实并给出答复,谢谢。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情况不属实。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式。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我局在办理退休过程中,严格执行此政策,至于您提出的人社干部答复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的情况,经排查,没有发现此情况。2023年3月15 日已与诉求人家属取得联系,同意答复结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3月15日
处理对象 书记留言板
处理时间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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