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20230627-2306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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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0-09-15
天水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附件2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2、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3、组织被征收人选举评估机构;4、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手续;5、与被征收人具体协商补偿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协议;6、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7、指导两区五县的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全市房屋征收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8、负责房屋征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
(二) 机构设置情况
天水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是经费全额拨款副县级事业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单位编制人数12人,年末实有人数12人。
二、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2017年度,收入总计为136.31万元,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126.31万元。较2016 年度决算数增加1.31万元,增长1.04%,主要原因是增资和个人取暖费增长。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无变化。
3.事业收入0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较2016 年度决算数无变化。
4.其他收入0万元。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无变化。
6.上年结转和结余10万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我单位支出为136.31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36.31万元,较2016 年度决算数增加14.71万元,增长10.79%,主要原因是增资和个人取暖费增长。
项目支出0万元,较2016 年度决算数无变化。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7年度,我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26.3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31万元,增长1.4%。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度,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36.31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4.71万元,增长10.79%,其中:城乡社区支出135.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0.44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36.31万元。
1.人员经费111.37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80.48,其中,基本工资42.37万元、津贴补贴33.81万元、奖金3.41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0.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0.89万元;退休费0.31万元;其中:奖励金24.38万元、采暖补贴6.20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24.9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05万元、印刷费0.26万元、邮电费0.08万元、差旅费14.73万元、培训费0.12万元、委托业务费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万元。
五、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7年决算“三公经费”1.2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0.69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2017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1.21万元,较上年减少0.69万元。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7年本单位公务接待费0万元,较上年无变化。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无此项目。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
无此项目。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天水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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