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 13914709A/2022-0840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字号: 天市建案复函字〔2022〕24号
- 发布时间: 2022-09-30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第49号建议的答复
李衍庆代表:
您在市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改< 天水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部分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是有利于商品房预售资金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更好规范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等环节,保证开发企业的后续建设工程如期完工,有效防止资金被随意挪用、过度开发、造成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二是有利于促进开发企业及时办理首次登记及不动产权证,保障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取建设资金,有效防范信贷危机,规避金融市场风险;三是有利于促使开发企业快建、快销,主动及时向市场输送房源,为平抑房价起到积极作用;四是确保购房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买卖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规定
自去年以来,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严重侵害了购房人合法权益。2022年1月,首次从全国层面作出统一安排,确定监管机制,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中规定:“购房人缴纳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超出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甘建房〔2022〕72号)中规定:“预售资金不同于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且必须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支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进度及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各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不得抽调;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执行情况
近年来,受新冠疫情和房地产市场下行影响,我市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畅,资金回笼缓慢,预售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存在一定的困难。为此,市住建局、人行天水市中心支行、天水银保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四部门在制定出台《天水市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天市建〔2022〕140号)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未达到监管额度和达到监管额度两个监管资金拨付标准,具体为:当监管账户内资金没有达到监管额度时,监管账户内资金按照工程进度予以拨付,按完成地上二层、完成主体工程二分之一、完成主体工程封顶、完成五方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个工程进度节点,分别按累计缴存监管资金总额的35%、55%、75%、90%、95%、100%的比例将核准用于工程建设的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当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额度内资金按工程进度予以拨付,按完成地上二层、完成主体工程二分之一、完成主体工程封顶、完成五方主体结构验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6个工程进度节点,分别按监管额度的25%、50%、70%、90%、95%、100%的比例将核准用于工程建设的监管资金由监管银行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执行《天水市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和资金投入比例审核拨付资金,确保监管资金专款专用。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征询意见表反馈。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9日
无障碍阅读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