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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3914709A/2019-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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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19-04-28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命名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居住工作学习环境,提升绿地建设管养水平,美化人居环境,依据《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现就开展天水市“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命名活动作如下通知:
一、申报时间
“天水市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命名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各县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标准(附后),将辖区内推荐名单于偶数年的10月报至各县区建设局,次年的1月各县区住建局将初选名单报送至市住建局。
二、申报程序
1、由县区各街道办事处同各县区园林部门向各县区住建局提出推荐名单(没有街道办事处的县区由县区建设局直接推荐),经所在县区住建局按照标准进行初审,达到标准的由县区住建局(园林局)向市住建局推荐。
2、市住建局经过复核,并经过相关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获得称号。
三、申报材料
1、创建“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情况汇报;
2、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推荐表。
四、考核办法
由市住建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标准,对拟推荐居住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认定。
五、命名表彰
经考核,符合标准的单位,由市住建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命名表彰时间在奇数年的上半年。
六、复查管理
天水市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校园)、园林式社区实行复查制,由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称号,并备案。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称号。
原《天水市建设局关于天水市庭院绿化先进单位和园林化单位两个评选标准的通知》(天市建〔2004〕18号)废止。[2019]110号(开展园林居住区校园社区命名活动通知)(1).doc
天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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