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要求,结合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天政办函〔2022〕28号)和《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系统化全域推进天水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现制定《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并予以公布,敬请相关单位和个人于3月10日前对《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仔细研究并合理采纳。
联系人:安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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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80号)和《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天政办函字〔2022〕28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建立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监督考评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两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考评。
对地区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被考评单位:秦州区人民政府、麦积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
对市直部门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被考评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林业草原局、市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二、考评方式及考评内容
年度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考评实施项目督导检查与年终工作落实情况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项目督导检查由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督导工作以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实地检查为重点,随机抽取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和绿地、水务等建设项目,检查其项目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海绵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检查建设项目选址、可研编制、规划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是否将海绵建设措施、技术要求、建设投资纳入项目整体,予以规划、设计和建设;检查建设项目海绵建设工程措施与主体工程,是否实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督导检查情况,对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措施、管控措施、建设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督导检查中,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建设项目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存在的问题,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整改要求,并督导落实。
(二)年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考核评价工作由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辖两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考评。
三、考评工作要求
(一)市辖两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依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天政办函字〔2022〕28号)中职能分工,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职能部门考评表》开展自查自评,结合工作认真编制年度自评报告,汇总并整理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1)
(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考评工作依据《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天政办函字〔2022〕28号)中不同部门的职能分工,按照《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职能部门考评表》汇总并整理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附件9)
(三)参与项目督导检查及年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评组人员,要认真履行考评职责,对实施考评的各项指标及工作实效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考评工作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各项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严格考评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考评分值、等次及结果应用
考评采用评分法,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督导检查、年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落实情况满分均为10分,分别进行评分。评价、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8分(含)以上为优秀、6分(含)至8分为合格、6分以下为不合格(即未通过评价或考评)。地区及部门年度考评分值及等次,由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附件: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考评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