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水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更好地推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有效指导和规范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6〕90号)和《天水市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天政办发〔2018〕252号)等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社会投资类项目”是指除“政府投资类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在建项目”特指在本办法印发后,尚处于建设期阶段,还未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的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特指在建设项目尚处于规划设计阶段,还未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特指在原有工程或设施上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特指在现有工程或设施基础上,根据建设需求,而新建其他建设主体、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适用区域范围及适用项目范围:
(一)适用区域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和社会投资类项目包含各类在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市政、房建、水利、园林、交通等各类项目),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相关建设项目应全面按要求实施。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在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区县各部门职能分解如下: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制定完善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机制、配套政策及评估办法。
区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和协调全区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接受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
发改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重大项目纳入全市重大项目清单;在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负责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投入机制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编制及修编;负责在项目建设的土地出让、划拨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在项目环评管理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相关的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牵头组建我市海绵城市技术支撑团队;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建设管控,做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技术方案审查、施工监管、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负责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中,加强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绩效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客货枢纽、公交站场、公路等交通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
水务部门:负责在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负责对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进行审批;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验收过程;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格进行抽排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等。
林草部门:负责在城市绿地项目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标准要求;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中。
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所需的相关气象资料,开展本地降水气候特征分析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编制
(一)专项规划编制:各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组织辖区范围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并在2021年底前全部完成,实现辖区城市规划范围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全覆盖。
(二)相关规划编制或修编: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各自权限,结合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技术要求,对辖区范围的用地、竖向、路网、绿地、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修编工作,并在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指标及要求落实到控规层面。秦州、麦积两区村镇规划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由各区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修编工作。
第六条 规划管控
(一)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规划管理环节中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控,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流程和制度中,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管控要求和内容。
(二)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下达辖区建设项目或用地的规划条件书时,应增加建设项目或用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辖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总图报审或方案审查过程中,应复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否提供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不予技术审查通过,不予建设项目相关行政审批及手续办理。
(四)各类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县水务部门将相关城市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以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设计要点、规划要求,作为项目建设及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相应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及标准的水利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选址时,应当兼顾其他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海绵城市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在我市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或相关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尚未批准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项目规划条件书时,可根据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充分沟通,制定下达相应土地或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技术指标及标准,在辖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获批及相关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完善后,应将规划确定的指标及标准作为土地出让或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要求。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海绵城市重大项目库: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重大项目计划库,计划库应包含市政、房建、水利、园林及旧城改造、水环境治理等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或片区改造,各级发改、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草等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关建设计划时,应统筹兼顾辖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市发改委应将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计划统筹,一并纳入全市年度投资计划,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及项目开展满足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进度要求。
第九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等环节中,增加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指标等相关内容,确保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海绵城市相关建设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要求。
(一)对于需进行公开土地招拍挂的建设项目或地块出让,自然资源部门在上报规划委员会审查时,应在地块土地出让的用地规划条件书中增设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的技术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二)对于采取划拨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建设用地(含规划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项目规划条件书中应包含规划对本地块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以满足该技术指标作为土地受让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十条 发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的可研审查或审批阶段,应参照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复核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项目投资估算中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费用是否合理。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发改部门负责的有关审批和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及项目施工许可办理等建设流程中,应复核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有关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不予初步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二条 市县水务部门在水利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技术审查、设计审批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中,应结合水利项目具体情况及本行业技术审查特点,自行组织审查,复核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是否严格执行,设计文件中相应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经修改后仍不达标准的,不予建设项目设计批复和建设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三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所采用的相关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价格认定,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参照)我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执行,如我市现行工程造价体系并无相应价格依据,市造价部门可根据省造价部门出具的相应参考价进行审查,对省造价部门尚未出具参考价的,市造价部门应结合市场调研,出具价格指导意见,相关价格指导意见应结合项目价格审查需求加快制定,并确保项目建设进展不受价格指导意见制定影响。
第四章 建设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办理建设项目中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手续,督促相关建设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一)建设单位应在前期工作中,积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文件的要求,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部门及专家对设计文件提出的意见修改和完善设计文件。
(二)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各阶段,通过各种建设或采购合同中的约定等方式,督促和约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单位,贯彻执行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和质量满足要求。对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实施的,及设计、施工、产品及原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或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取相应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应在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承担好各自职责,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省、市规范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项目规划指标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充分发挥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龙头作用,加强海绵城市设计的多层次、多角度研究和多方案比选,力求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内容符合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要求,同时还应具备技术方案合理、投资节约、易实施、易维护的特点。对设计文件经多次技术审查仍无法通过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追责,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施工现场技术管理,确保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质量符合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等相关文件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中,应确保质量符合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采用不合格产品及材料。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产品及材料,以及海绵城市专项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追责。对经多次整改仍不合格、情节恶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责。
(三)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职责和项目监理大纲要求,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强化施工质量及现场管理,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是否按程序、按质按量完成好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确保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质量要求。在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质量符合设计及建设标准要求,杜绝施工单位采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在重要施工环节中,应按要求实施旁站或其他监理程序,严格把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流程,确保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及现场的管理到位。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采用劣质产品及材料的,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并不予其工程计量和认定,对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及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其相应阶段工程款项拨付和项目结算。对因监理职责不到位,导致项目海绵城市设施质量严重不合格、造成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监理单位,由相应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可按照合同约定追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项目建设的各阶段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的一个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市政、交通、水利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验收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县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验收由各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秦州区、麦积区中心城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验收由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严格把关,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的各类施工过程及竣工移交资料,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内容,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检查项目资料时,应重点检查海绵城市建设及设施的建设资料,对相关资料缺失或不满足要求的,应补充完善资料再移交。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实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制度。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区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海绵城市建设功效后评估由市区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功效后评估,评估单位应按照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估标准,结合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技术指标要求,以及天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验收技术标准开展功效后评估工作,并出具专项评估报告。对评估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应由原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允许其整体移交,相关接收单位不得接受项目产权及管理权限办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责任原因,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直接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及部门应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及使用工作,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确保相应专项建设资金完全用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中。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可研阶段,且投资估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发改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投资估算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资估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尚处于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且工程概算尚未批准的,相关单位及造价部门应核实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是否纳入项目概算资金内,并应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工程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及概算审查的建设项目,且并未包含海绵城市相关建设工程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工程概算调整,结合项目可研投资估算审查结论,按程序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应内容及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凡属于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对已完成工程量清单、上限值审查或已完成施工招投标工作,但尚未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相关单位及投资评审部门可按照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方式,对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费用按程序进行变更处理,对增加的设计工程量及施工工程量予以按规定处理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范围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投资费用调整按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经费预算报相应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在制定辖区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并在资金使用、拨付上予以保证。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绩效考评,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对全市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年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相关单位及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论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及推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非天水市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建设范围的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规划城市建设区,其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及相关程序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