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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日期: 2022-01-05
信息来源: 水旱灾害防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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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市水发〔2021〕445号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张家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张城投发〔2021〕288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2021年12月 11 日,市水务局组织张家川县水务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在张家川县召开会议,就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评审。经现场踏勘、听取汇报后,专家组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现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工程建设内容

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拟建于张家川县龙山镇清水河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由张家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发改〔2021〕443号)批复立项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埋设DN300-DN500的钢筋混凝土(Ⅲ级)排污管道全长8100m,附属建筑物为检查井229座,其中Φ1000混凝土201座,Φ1250混凝土检查井28座。

二、同意评价范围内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将张家川县龙山镇污水管网工程涉清水河马黑曼村至汪堡村段排污管道防洪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洪水设计,30年一遇洪水校核。该段堤防防洪标准按10年一遇洪水复核。

三、同意防洪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评价范围。管道埋设起点龙山镇马黑曼村清水河段(东经106°6′57.22″,北纬35°3′41.85″)终点为汪堡村(东经106°4′17.86″,北纬35°2′10.63″),左右岸以河道堤防、岸坎为界。评价对象为涉河排污管道6722m,检查井194座及河道内其他建(构)筑物。

四、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

1.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水文洪水计算,确定清水河汪堡以上段3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7m3/s,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3.2m3/s。

2.同意洪水位计算成果

《防洪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内共测194个横断面,基本涵盖了河道内6722m污水管道及194座检查井等主要建(构)筑物。水面线计算采用伯努力方程式计算了各断面10年一遇和30年一遇洪水位。评审认为:该报告河道断面选取合理,评价对象涵盖全面,洪水位计算成果基本准确。

3.基本同意壅水高度计算的建议

本工程《可研》设计检查(修)井229座。由于布置过密,《防洪评价报告》评价194座,其井口高程均高出河床深泓线0.22-3.61m,对河道行洪和河势产生不利影响。根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修订2021.9.1)第十三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防洪评价报告》建议检查井间距应适当加大,井口高程不得高于河道深泓线高程。管线离堤防内坡脚的埋设距离不得小于5.0m,管顶高程必须设计在河道最低冲刷线以下0.5m,方可减小冲刷和壅水,消除排污管道和检查井建设对河道行洪和对河势的不利影响。评审认为:《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修改建议基本可行。

4.同意排污管道埋设深度复核成果

由于排污管顺河道埋设,与堤防基础线最小距离5m,冲刷深度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公式计算,在3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评价排污管6722m,其中:主管1552m,支管741m管顶高程满足冲刷要求,其余主管3741m,支管688m管顶设计埋设高程均不满足冲刷深度要求,差值在-0.02m至-1.65m之间。

5.同意检查井口高程及基础埋设深度复核成果

本《防洪评价报告》共评价检查井194座,在3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其检查井口高程均高于河道深泓线高程,不满足防洪要求,差值-0.22m至-3.61m;经复核194座检查井基础埋深,其中13座检查井的设计基础埋设高程满足洪水冲刷要求,剩余181座检查井的设计基础埋设高程不满足冲刷要求,差值为-0.03m至-1.95m。

6、同意对现状堤防堤顶高程及基础埋设深度复核成果。

五、原则同意防洪综合评价

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原则同意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原则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七、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

1.建设、设计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计算成果,认真核对污水管道顶、检查井口及基础埋设深度和管线与堤防内坡脚距离,并按《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与建议,优化排污管道设计方案。使污水管道埋深满足抗冲刷和防洪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穿堤、破堤施工时,应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后应按照原堤防断面尺寸对破坏堤防进行恢复,并邀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建设单位应解决好评价范围内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问题。

4.清水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流量陡涨陡跌,施工时河道内严禁堆放施工机具及杂物以免影响行洪。如确需在汛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在汛期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1〕21号),编制《度汛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5.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和工程弃渣,恢复河道面貌。工程投入运行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运行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河道内污水管道及检查井的观测,如发现管道破裂及污水外溢,应采取积极防范和维修措施,确保河道行洪及水环境安全。

6.由于污水管道在河道内埋设,运行期间因自身安全及其引起的河道防洪安全责任、水环境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7.建设单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管道重点位置设置视频监视设施,并进行观测,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及水环境安全。

8.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规定,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