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水发〔2021〕430号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清水县永清镇苏屲村人行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清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清水县永清镇苏屲村人行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清建发〔2021〕213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市水务局组织相关专家就甘肃国信水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清水县永清镇苏屲村人行桥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我局委托清水县水务局进行了现场踏勘,并观看了编制单位上传的现场拍摄视频,通过线上函审的方式进行了技术审查,专家提交了《审查意见》。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评价报告》满足深度要求,现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清水县永清镇苏屲村人行桥位于清水县城北部的牛头河上,南与主城区8号路相接,北与苏屲村及花舞山生态公园相连,桥梁设计全长105m,宽3.8m,桥梁纵轴线与牛头河斜交,其法线夹角为25度。桥梁桥跨结构采用22.5+60+22.5m人行悬索桥。上部结构为H形桥塔,主墩下部结构采用承台桩基础,桥台为重力式“U”形桥台。主要技术指标为:桥梁级别为大桥,设计人群荷载 4.5kpa/m2,安全等级:一级;设计洪水频率:100年一遇。
该人行桥的建设可有效解决苏屲村村民出行和花舞山生态公园游人的出行,并为城区居民休闲和扩大清水县旅游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项目建设十分必要。
二、同意评价范围内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规定,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将清水县苏屲村人行桥工程防洪标准确定为100年一遇,两岸堤防防洪标准按20年一遇洪水复核。
三、同意防洪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同意《防洪评价报告》确定的评价范围:纵向以桥位为中心,沿牛头河上游方向200 m,下游方向200 m;左右岸以牛头河现状堤防治导线为界。评价对象为评价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
四、同意防洪评价计算结果
1.同意该《防洪评价报告》设计洪水计算,确定牛头河苏屲村段10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为1356m3/s,20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为640m3/s,2年一遇洪水洪峰流量为86.1m3/s;
2.同意水面线计算成果
本《防洪评价报告》水面线采用曼宁公式和伯努力方程式两种方法计算,经成果分析,即桥位处牛头河K0+200断面10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351.39m,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350.25m。人行桥上游100m(K0+100)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351.16m,上游200m(K0+000)断面20年一遇设计水位为1351.37m。人行桥下游100m(K0+300)断面2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349.94m;下游200m(K0+400)断面20年一遇设计水位为1349.76m。设计洪水位成果基本正确。
3.同意壅水分析计算成果
本《防洪评价报告》壅水分析计算采用《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JTJ 062-91)壅水公式进行分析计算》其成果为:当牛头河发生10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位处壅水高度为0.17m,壅水长度为67m; 20年一遇设计洪水时,桥位处壅水高度为0.14m,壅水长度为55m。
4.同意桥梁下弦高程复核及桥墩冲刷深度计算成果
⑴本《防洪评价报告》复核满足防洪要求的桥梁下弦高程为1352.31m,拟建桥梁设计下弦高程为1352.83m,富余0.52m,故桥梁设计下弦高程满足防洪要求。
⑵本《防洪评价报告》桥墩(台)冲刷深度计算采用《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中 64-1、65-2式计算,其结果为桥位断面一般冲刷水深为5.56m,局部冲刷水深为2.64m,总冲刷水深为8.20m,当桥位河道断面发生 100 年一遇洪水时,满足抗冲刷要求的桥梁基底高程为1340.89m。桥梁设计桩基基底高程为1333.326m,故桥梁设计基底满足抗冲刷要求。
5.同意对拟建桥梁上下游左右岸现状堤防高程的复核计算成果。
五、基本同意防洪影响分析及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
六、同意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结论建议。
七、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
1.桥梁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对桥位两岸堤防进行保护,若确需破堤施工,应征得当地水务部门同意,并做好汛期安全防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工程完工应对毁坏堤防及时修复或重建。
2.建设单位应处理好对评价范围内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及工程建设中的其他问题。
3.牛头河属山区性河流,发生洪水时,洪峰流量陡涨陡跌,若在汛期施工会对河道行洪和施工(人员、设备)自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建设单位应在汛前按《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非防洪建设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办防发〔2020〕21号)要求,编制《度汛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清水县水务局负责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和工程弃渣等有阻行洪的障碍物,严禁在河道内再建设任何形式的阻水建(构)筑物,确保河道畅通和行洪安全。
5.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30日内应申请防洪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6.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内容实施,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编制《防洪评价报告》,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