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市水发〔2021〕362号
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张家川县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的审查意见
张家川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关于张家川县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审查的申请》(张城投发〔2021〕196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你单位在未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目前工程已建成。你单位应认真总结教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2021年8月27日,市水务局组织张家川县水务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单位代表和相关专家在麦积区召开会议,就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家川县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防洪影响分析报告》)进行了评审。经现场踏勘、听取汇报后,专家组对《防洪影响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会后,编制单位对《防洪影响分析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专家组复核,修改后的《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基本满足要求,现形成如下审查意见:
一、工程建设概况
张家川县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工程位于张家川县龙山镇清水河段。原设计污水收集管长度为1500m,管径为DN500,管材为钢筋混凝土管,附属建筑物为检修阀门井28座、污泥井13座。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涉河埋设管线长1345m,检查井33座。
二、同意评价范围内防洪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同意《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将张家川县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防洪标准确定为10年一遇洪水设计、30年一遇洪水校核。堤防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洪水复核。
三、同意评价范围及评价对象
同意《防洪影响分析报告》确定的评价范围为管道埋设起点汪堡新村至终点马家村,桩号K0+000-K0+1345,以河道左右岸堤防为界。评价对象为龙山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涉清水河排污管道1345m,检查井33座。
四、同意防洪评价计算成果
1.同意《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水文洪水计算,确定清水河汪堡段3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7m3/s,1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83.2m3/s。
2.同意洪水位计算成果
《防洪影响分析报告》评价范围内共实测41个横断面,基本涵盖了河道内1345m污水管道及33座检查井等主要建(构)筑物。水面线计算采用伯努力方程式计算了各断面10年一遇和30年一遇洪水位。评审认为:该报告河道断面选取合理,评价对象涵盖全面,洪水位计算成果基本准确。
3.基本同意壅水高度、壅水长度计算成果
根据工程平面布置,对可能产生壅水的检查井断面在1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进行壅水计算,最大壅水高度为0.27m,壅水长度为40.8m。
4.同意排污管道埋设深度复核成果
排污管道冲刷深度采用《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公式计算,在3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共697m管顶实际埋设高程满足冲刷要求;桩号K0+014-K0+333(319m)、K0+740-K0+766(26m)、K1+042-K1+345(303m)段共计648m管顶实际埋设高程不满足冲刷要求。
5.同意检查井工程埋设深度复核成果
检查井基础冲刷深度采用《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C30-2015)65-1修正式进行计算,河道内共计33个检查井,在3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其中20个基础埋设高程满足冲刷深度要求,其余13个基础埋设高程不满足冲刷深度要求,最大差值0.75m。
6.同意堤防堤顶高程复核计算成果
经复核,左右岸现状堤顶高程基本满足10年一遇防洪要求。评审认为:评价复核计算方法正确,计算成果基本准确。
五、原则同意防洪综合评价
原则同意《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提出的防洪综合评价结论。
六、原则同意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原则同意《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提出的防治补救措施及结论建议。
七、对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意见
1.本工程已基本建成,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影响分析评价结论,委托设计单位对《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提出的“不满足防洪要求”的管道段落及检查井,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采取工程补救措施,使其达到防洪及抗冲刷要求,防止管道破裂和污水外溢。工程补救措施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河道内临时设施和工程弃渣,恢复河道面貌。
2.建设单位在实施排污管道穿越左岸堤防工程时,应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原堤防断面尺寸对破坏堤防进行恢复治理,并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3.建设单位应解决好评价范围内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及其他问题。
4.建设单位应编制工程运行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河道内污水管道及检查井的观测,防止管道破裂及污水外溢,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确保河道行洪安全、管道运行安全及水环境安全。
5.管道在河道内埋设,运行期间因管道自身安全及其引起的河道防洪安全责任、水环境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6.建设单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重点位置设置视频监视设施,并进行观测,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及水环境安全。
7.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办河湖〔2020〕177号)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张家川县水务局负责工程补救措施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补救措施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自验完成后申请其主管部门对工程补救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建设单位应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