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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新城(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09-10
信息来源: 水土保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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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水务局关于天水市秦州新城(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天市水发〔2021〕286号

天水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上报的《天水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审批〈天水市秦州新城(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天投发〔2021〕61号)收悉。2021年7月31日天水市水务局组织专家对该方案报送稿进行了技术评审。经修改完善,专家组复核后认为:该方案基本达到了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秦州新城基础设施一期项目,位于秦州区太京镇,主体道路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37'31.27",北纬34°34'6.45"。项目建设范围西起规划山水三路,东至窝驼东路,南北分别以G316线、藉河南路为界。项目区有连霍高速、秦州大道和北山路相通,交通十分便利。

项目所在区域内水土流失类型为水力侵蚀,原地貌综合土壤侵蚀模数为2100t/km2.a,土壤侵蚀强度为轻度。属甘青宁黄土丘陵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渭河流域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该项目为新建建设类项目。项目建设征占地总面积28.53hm2,其中永久占地24.71hm2,临时占地3.82hm2,全部属秦州区管辖。

建设内容:新建秦州新城市政道路15条,总长度10.967km。其中城市主干路2条,总长度929.59m;次干路6条,总长度6618.4m;支路7条,总长度3419.06m。新建桥梁2座,总长38m;新建涵洞5座,总长度129m。同时配套敷设给水管网14407m,污水管网18388m,雨水管网23210m,绿化给水管网4634m,供热管网7740m,电力管网12169m,燃气管网10004m,景观工程14644.4m2等相关配套工程。

工程土石方:工程建设期间将产生土石方挖填总量77.82万m3,其中挖方38.84万m3,填方38.99万m3,借方1.46万m3,弃方1.31万m3。

工程投资:项目总投资172109.64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56079.2万元。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

建设工期:项目已于2021年4月开工,计划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45个月。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

该项目为补报方案项目。截止2021年8月,项目主体山水三路、山水二路和品质后街三条道路正在进行路基清表施工,已完成路基清表施工总长度约820m,并对施工路段占用旱地和果园的区段采取了表土剥离措施;其他各项工程尚未动工建设。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机械停放场地,根据主体道路施工情况采取分段集中的方式布设在路基红线范围内,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前期拆迁安置涉及窝驼村、尹家庄、银坑村、李家台4村720个住户,产生拆迁垃圾约1.31万m3。根据《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秦州区太京镇窝驼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安置工程不在本项目范围内,拆迁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由太京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该方案编制深度为设计施工阶段。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的规定,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按照西北黄土高原区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标准执行。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9.99%,土壤流失控制比为1.08,渣土防护率达到97.00%,表土保护率达到99.40%,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6.05%,林草覆盖率达到5.12%。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本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8.53hm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79.21万元,核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94万元。

(六)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三、在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全面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向市水务局、秦州区水务局水土保持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及总结报告。

(四)同意工程土石方调运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弃土(石)运输过程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五)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面积、土石方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

四、依法履行水土保持其他有关法定义务

(一)按照法律规定全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39.94万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要求,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送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并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

建设单位要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时分送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管理部门。

天水市水务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