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天水市委和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有关整改任务(主要涉及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全省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11月15日至11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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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十四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十四项
问题表述:督察整改还不到位。甘肃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共62项,经核实,已完成18项,基本完成22项(纳入第一轮整改的为第1、3、4、7、10、14、20、21、22、26、27、29、31、33、35、43、46、47、50、59、61、62项),达到时序进度9项,总体任务完成率达到79%(第一轮未完成整改的为第2、5、9、17、19、23、30、45、48、49、51、53、54项)。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整改工作仍不到位,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问题仍有发生。
整改目标:强化整改举措,完善工作方法,全力推进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全面完成。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整改情况: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第十四项整改任务,我市科学制定整改措施,严格靠实工作责任,强化日常督导检查,着力推动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包抓督办领导通过现场督办、会议推进、协调调度等方式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涉及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市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对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监管,完成全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56宗矿业权完成限期退出,大力推动砂石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扶持各县区建设一批规模化采石企业,有效保障全市砂石料资源需求供应。
整改结论: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省住建厅分别于2023年7月17日和10月27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
经省自然资源厅核查,针对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六项关于全省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积极督促矿业权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统一编制和审查,并按要求予以公示;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进行实地核查,与核查情况不符的列入异常名录;2020年以来,先后3次对全省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排查,累计整治问题443个;2022年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图斑核查,全面摸清我省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完成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调查评价,形成县域成果报告和省级成果报告;实施《“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各地修复治理目标,2020年以来,累计投入资金6.29亿元,实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51个;实施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投资50.05亿元,治理废弃矿山面积1680.6公顷;“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面积2582.65公顷;稳妥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祁连山国家公园范围内115宗矿业权已全部退出,大熊猫国家公园11宗矿业权已退出10宗,其它各类保护地536宗矿业权已退出530宗。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确定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持续加强生产矿山监管,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编制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按要求开展勘查开采信息公示,认真组织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
(二)积极做好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按照《“十四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计划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并严格抓好项目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