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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县倡议禁止“四烧”

发布日期: 2018-11-08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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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治理大气污染的相关要求,为了规范生产秩序、共同维护良好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建设生态文明,做好禁止“四烧”相关工作规定,现将禁止“四烧”的有关要求告知大家,请广大市民和农民朋友们积极响应、共同行动起来,共同呵护我们的蓝天。

  “四烧”(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秸秆和建筑垃圾)有极大的危害。一是浪费资源。枯枝落叶、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一把火烧掉非常可惜。 二是污染大气环境质量。“四烧”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气体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三是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四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今年秋冬季将加大对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秸秆和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对单位处10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各乡镇按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玉米皮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谁烧罚谁,烧谁罚谁”的原则,对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农业经营主体承担责任,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烧”是我们大家共同的责任,大家要积极宣传“四烧”的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人人争做维护大气环境的模范。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禁烧垃圾、枯枝落叶、秸秆和建筑垃圾,珍惜环境,爱护家园,让天空更蓝,空气更好,生活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