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清水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域覆盖、明晰权责”的原则,制定印发了《清水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网格监管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精准管理。
一是全域覆盖,建立网格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清水县推进环境保护监管机构责任下沉、触角延伸,建立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网格监管体系,形成部门联动、干群联动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二是科学划分,明确网格职责分工。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县委书记、县长为网格长,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各项工作。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乡镇书记、乡镇长为网格长,负责本辖区生态保护网格化管理全面工作。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林场、水源地保护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林场、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网格长,巡查检查辖区生态保护管理各项工作,对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行为进行告知劝阻,防止发生严重问题,及时上报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并跟踪落实。
三是强化保障,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建设网格化管理队伍,编制网格化管理图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网格内重点污染源、辐射源、饮用水源和敏感环境信访点列为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调处,并建立企业环保“一厂一册”基础档案,确保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工作稳定长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