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1)废水:施工废水经沉砂池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城镇污水管网排入龙山镇污水处理厂处置。 (2)废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等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进行清扫冲洗;裸露的场地、堆放的土方以及易扬尘建筑材料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优化基坑开挖、土方作业等施工组织,合理划分流水作业面,动态覆盖空置或已完成作业场地,及时清理散落泥土;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管理。施工期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维护保养,合理安排运输路线,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鸣笛,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碎石、碎砖等建筑垃圾,回用于地基加固、道路填筑等;在暂时堆存期间,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筑材料按用量进行调配,做到不洒、不漏、不剩、不倒。场地地基挖掘产生的土石方,用于回填,在暂时堆存期间,设置临时堆存点,定时洒水和加强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运营期 (1)废水:医务人员生活污水经30m3化粪池处理后同医疗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站(100m3/d)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 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2)废气: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污水处理站臭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集中运往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医疗废水处理站污泥、废紫外灯管、废弃滤芯和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经10m2医疗废物暂存间和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后,定期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