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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张家川分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2-26 19:14
信息来源: 张家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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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公众参与情况

1

张家川县农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县农业农村局院内

张家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兰州绿华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新建一栋农产品检测实验室,为地上二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952。检测实验室房间设置有样品处理室、样品接样室、高温室、天平室、气瓶室、气相室、液相室、标品室、试剂耗材室、快速检测室等业务功能室。项目总共投资332.08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一)建设期

按照《报告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降低施工扬尘污染,对建筑用料采取覆盖运输,防止撒漏污染环境。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避免中午和夜间施工,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对建筑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施工生产废水禁止直接排放,设置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二)运行期

(1)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清洗废水(除实验后初次清洗以外的清洗废水)一起接管至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气:实验废气经实验室通风柜及万向罩收集后通过“碱性分子筛+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的标准,厂界浓度执行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无组织排放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设备底座加设减震垫、墙壁加吸音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贮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10㎡),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点(10m2)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电话:0938-8216782(传真)、8331305

通讯地址:天水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邮编:7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