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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20230628-104457-8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0-09-07  发布机构 
 发文字号   组配分类 
 信息类别   公开范围  公开
 依  据   记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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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程序   公开方式 
 组配分类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9-07   作者: 点击数: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科

  TSFD-2020B-013001

  天环发〔2020〕89号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环境检测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环境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环发〔2015〕77号)和《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7〕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30日

  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促进社会环境检测健康快速发展,提高环境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16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甘环监测发〔2017〕4号)和《2019年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甘环监发〔2019〕1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建有实验室并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我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环境检测业务能力,在天水市辖区内开展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在天水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开展下列环境检测业务:

  (一)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三) 环境损害评估监测;

  (四) 清洁生产审核监测;

  (五) 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监测;

  (六)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

  (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环境监测活动;

  (八)科研项目委托监测测;

  (九)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五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六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资格和业务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辖区内范围首次开展业务前须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机构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及其附表、营业执照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备案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开展业务范围须满足《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认定的能力范围,不得超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第八条 已登记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业务前3个工作日必须在市生态环境局进行业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监测合同、监测方案、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填写并上报《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登记表》。监测业务结束后,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及时登记备案。不登记按照项目无效处理,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采用。

  第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年7月5日、次年1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半年及全年所有检测项目清单和年度检测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认定证书和资质认证项目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变更后10日内及时向天水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完成资格和业务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所取得的检测数据可为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管理时采用。数据采用范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调整。

  第十二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要对所提供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确保检测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担检测项目的人员必须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机构颁发的环境检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二) 对环境检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检测报告等全过程应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 出具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 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五)对其不规范检测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或导致舆论负面影响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检测活动,保守委托方商业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检测数据、资料及其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现场检测人员应如实记录环境现况和排污单位的排污状况,若发现排污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联合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单独依据职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事先依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在辖区内开展检测活动的或存在不符合检测规范、检测结果有误等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1月,同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整改期间不得出具任何环境检测报告,整改完成后须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通过后方可重新承接业务。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监督检查或随机进行检测质量抽查,可采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检测等方式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上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建议将其列入“黑名单”:

  1.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

  2.出现重大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

  3.现场监督发现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4.超越能力范围,或借用环境检测资质认可证书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的;

  5.相关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或被吊销的;

  6.非法转包环境监测服务的;

  7.其他影响环境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九条 被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列入“黑名单”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我市开展监测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但确因监测工作需要进行业务分包的,可分包部分监测项目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但分包项目不得超过实际应监测项目的10%,超过10%视为超范围开展监测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监督,发现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信函、“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或网络举报平台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活动纳入有奖举报范围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清单.docx附件2.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登记表(2020版).doc附件3.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登记表诚信承诺书(1).docx附件4.天水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活动登记表(2020版).docx附件5.办理机构登记事项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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