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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环罚字〔2019〕03号

发布日期: 2019-06-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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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嘉信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784041109E

  法定代表人:刘万福

  地址:天水市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 邮编:741020

  你公司擅自停运、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将奶牛养殖废水及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渭河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沿渭河巡查发现在你公司靠近渭河河堤处有一排污口正在排放畜禽养殖废水,后经现场调查,该排污口为你公司雨污合流排污口,同时,调查发现你公司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擅自停运、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将奶牛养殖废水及冲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渭河。以上事实,有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的规定。

  2019年3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责令改正期限,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9年3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请求举行听证的申请报告》(天嘉牧发〔2019〕01号),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3月27日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天环罚告字〔2019〕03号)及《送达回证》、《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天环责改字〔2019〕03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天环听通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天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经使用甘肃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进行裁定,综合你公司《听证记录》意见及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经我局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最终认为你公司整改态度积极,被责令整改之后再未向渭河排放污水,且考虑到你公司的公益属性和存在困难,同意在处罚告知裁定的处罚额度基础上减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2000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甘肃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水市人民政府或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