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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 2020-01-10 17:09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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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

  当事人: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2019年6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对天水嘉诚实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拌合站未设置挡风墙,现场砂石料、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没有进行密闭、覆盖、围挡,未采取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导致烟尘污染严重。

  二、法律适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告知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于2019年6月18日以《天水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麦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6月26日,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视为该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四、行政决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通过运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元整,并要求立即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整改。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告知该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麦积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公司于2019年7月5日依法缴纳了罚款。

  五、以案释法:在此次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麦积分局针对该公司物料随意堆放、未采取洒水降尘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车辆行驶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问题,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对违法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采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辅助决策系统”对违法行为和后果进行裁定,通过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处罚金额,主动公开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严管重罚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查处一批,震慑一片”的执法效果,从而有效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持续向好。



  秦安县中医医院医疗废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

  当事人:秦安县中医医院

  一、基本案情:2019年7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委托甘肃华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秦安县中医医院污水处理站排放医疗废水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院排放医疗废水中COD、BOD两项污染物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未达到预处理要求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二、法律适用:该医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告知等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于2019年8月2日以《天水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秦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秦安县中医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截止2019年8月10日,该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视为该医院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四、行政决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通过运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辅助决策系统裁定和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医院处以罚款人民币110000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告知该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秦安县人民政府或者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医院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缴纳了罚款。

  五、以案释法:在此次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在自身监测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主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监测机构对全县范围内的重点废水排污单位开展了监督性监测,依据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的超标监测报告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采用“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材料辅助决策系统”对违法行为和后果进行裁定,通过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确定处罚金额,对企事业单位违法超标排污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将该起案件查处情况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主动公示,要求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积极整改。生态部门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己任,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为目标,全力以赴开展环境执法工作,用最严格的执法,为我市美好的生态环境筑起坚实的绿色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