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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对6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第七批)

发布日期: 2024-09-14 14:54
信息来源: 大气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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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全市主城区划定为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现将在禁燃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曝光。

案例1 2024年8月16日,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巡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中发现,李某某在永清镇东方名城小区西门理发店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关派出所当天对李某某进行训诫及经济处罚。

案例2 2024年8月19日,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巡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中发现,贾某某在永清镇西华府小区院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关派出所当天对贾某某进行训诫及经济处罚。

案例3 2024年8月28日,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巡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中发现,米某某在永清镇鼎丰壹号院7号楼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关派出所当天对米某某进行训诫及经济处罚。

案例4 2024年8月28日,清水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清水分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巡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中发现,高某某在永清镇翰林华府2号楼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关派出所当天对高某某进行训诫及经济处罚。

案例5 2024年9月5日,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秦安县兴国镇县风园小区“春夏秋冬”鲜花店开业期间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现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按照《天水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天水市生态环境局秦安分局当天将该问题移送秦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进行查处,城关派出所受理了该案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关派出所当天对该鲜花店负责人进行了训诫及经济处罚。

案例6 2024 年9月6日,秦安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马某某在秦安县兴国镇滨河北路大漠烤肉店门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执法民警现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制止。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北关派出所当天对马某某进行了训诫及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