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提供单位 | 备注 |
| 1 |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报告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三个规范”工作的通知》(甘环评发〔2016〕28号)。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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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评价单位 |
| 3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合同 | 申请人 |
| 4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排污许可证办理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令第48号)第二十六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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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自行监测方案 | 申请人 |
| 6 | *承诺书 | 申请人 |
| 7 | *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 | 申请人 |
| 8 | *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 |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环保部门 |
| 10 |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申请人 |
| 11 | *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 申请人 |
| 12 |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排污许可证变更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令第48号)第四十四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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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承诺书 | 申请人 |
| 14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环保部门 |
| 15 |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 排污许可证延续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七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 16 | *承诺书 | 申请人 |
| 17 | *排污许可证正、副本 | 环保部门 |
| 18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表 | 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四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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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合同 |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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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 | 申请人 |
| 21 | *危险废物转移报批表 | 申请人 |
| 22 |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工商部门 |
| 23 | *运输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证书 | 运管部门 |
| 24 |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 工商部门 |
| 25 | *危险废物运输路线图 | 申请人 |
| 26 | *危险废物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 申请人 |
| 27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 申请人 |
| 28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报告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6日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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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 |
| 30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 工商部门 |
| 31 | *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申请人 |
| 32 | *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 申请人 |
| 33 | *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表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6日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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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 |
| 35 | *许可证正、副本 | 环保部门 |
| 36 |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6日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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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监测报告 | 监测机构 |
| 38 |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 申请人 |
| 39 | *许可证正、副本 | 环保部门 |
| 40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2016年修订)第二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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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 申请人 |
| 42 | *技术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 43 | *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 44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交通部门 |
| 45 | *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 | 交通部门 |
| 46 | *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并同时提供第49、第50项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 47 |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还应提供转运车符合《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 19217-2003)的详细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 48 | *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 421-2008)的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49 |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 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 申请人 |
| 50 | *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 51 | *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 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 申请人 |
| 5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 工商部门 |
| 53 | *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 申请人 |
| 54 | *厂区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 |
| 55 | *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 向和速率等) | 申请人 |
| 56 | *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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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 监测机构 |
| 58 | *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 申请人 |
| 59 | *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 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 申请人 |
| 60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 |
| 61 |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 申请人 |
| 62 |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 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 申请人 |
| 63 | *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 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 申请人 |
| 64 | *废物分析方案/制度。 | 申请人 |
| 65 | *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 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 24 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 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 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 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 (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 申请人 |
| 66 | *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 申请人 |
| 67 | *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 申请人 |
| 68 | *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 | 申请人 |
| 69 | *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 | 申请人 |
| 70 | *人员培训制度。 | 申请人 |
| 71 | *环境监测制度。 | 申请人 |
| 72 | *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 申请人 |
| 73 | *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 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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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规划部门 |
| 75 | *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 | 规划部门 |
| 76 | *土地权利证书 | 人民政府 |
| 7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90号)第三条 |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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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 工商部门 |
| 79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申请人 |
| 80 |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 | 环保部门 |
| 81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文件 | 申请人 |
| 82 | *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 | 申请人 |
| 83 | *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 县区环保局 |
| 84 | *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国土部门 |
| 85 | *厂区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 |
| 86 | *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87 | *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88 | *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89 | *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 | 申请人 |
| 90 | *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 申请人 |
| 91 | *主要处理设备处理对象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 申请人 |
| 92 | *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检测资质材料; | 申请人/检测机构 |
| 93 | *噪声监测报告 | 监测机构 |
| 94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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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 *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运输车辆牌照材料; | 申请人 |
| 96 | *运输车辆委托合同及受托单位相关资质文件(委托其他单位运输的为必要); | 申请人 |
| 97 | *场内搬运设备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98 | *包装工具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99 | *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100 | *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若有)、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101 | *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102 | *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若有)、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103 | *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 | 申请人 |
| 104 | *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等;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出具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 申请人 |
| 105 | *详细说明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 | 申请人 |
| 106 | *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危险废物委托处理的,应提供所委托处理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环保部门 |
| 107 | *委托处理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 申请人 |
| 108 | *样品室照片及文字说明 | 申请人 |
| 109 | *日常监测方案 | 申请人 |
| 110 | *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申请人 |
| 111 | *操作工人防护措施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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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 *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 申请人 |
| 113 | *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申请人 |
| 114 | *与所处理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册 | 申请人 |
| 115 | *人员培训制度。 | 申请人 |
| 116 | *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材料,如培训记录等。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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