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咨询】
有家企业A公司他在11年4月为一个生产项目做了一个《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同意建设批复》,但是5月底企业法人在这个项目地新成立了另一家公司B,在15年时以B公司的名义做了《环境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批复》,也拿到了文件,这样这个环评属不属合法?
【答复意见】
投诉时间:2018-11-8
投诉人:赵女士
办理单位:市环保局管理科
办理结果:
1、依据来信中的描述,A、B公司同属于一个企业法人,如果A、B公司在建设性质、生产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及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动,只是更改了公司名称,则原A公司做的环评文件合法,可以作为B公司的环评文件,只需在原环评审批部门提交变更证明文件,否则,B公司需办理环评手续。
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类型应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但来信中描述为《环境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批复》,B公司应该不是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所以A公司做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不能作为B公司的环评文件。
由于来信描述情况信息有限,仅提出以上两点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