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上网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省政府《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全省数字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要求,现结合全省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它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网站是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
第四条 网站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网站实施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
第二章信息发布范围
第六条除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事项外都要通过网站公开。
第七条网站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机构信息。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等。
(二)领导信息。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三)公文法规。厅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具备的相应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本单位发布需要社会周知的公告、通告、公示、通知等),内容包括制发机关、标题、文件字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正文、主题词(关键字)等。
(四)业务工作。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业务工作情况。
(五)行政审批项目。经由我厅执行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情况。职能范围内所有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表格、收费标准,以及具体办事服务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间、咨询投诉渠道等。
(六)工作报告和计划。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统计年报、公报、规划计划等相关信息。
(七)行政执法事项。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时限、需提交的材料、咨询投诉渠道和办理结果等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批准由各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九)重大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十)人事信息。干部选拔、公务员招录和工作人员招聘等信息。
(十一)其它信息。职能范围内应公开的财务、基建、采购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全省环保工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它与环保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各市州环保部门。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作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工作动态等信息的采集与报送工作。
第十条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要明确一名信息发布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网站栏目的信息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
第十四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并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厅领导负责信息审核工作,拟发布的信息经过审核确认后,再由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厅办公室负责甘肃省环境保护网站拟发布的政务信息的二次审核工作,各单位上报的政务信息经厅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在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第五章 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信息通过省环保厅政府网站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专栏分配给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重大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更正,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二十四条信息的采集要有时限性。
(一)可公开的文件自该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
(二)许可类事项严格按照公告(示)时限和要求上网公开。
(三)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工作动态信息要求随时报送,重大的会议(活动)信息的采集发布要与会议(活动)同步,一般的会议(活动)要在会议(活动)开展后两日内报送信息,过期的信息将不予发布。
第二十五条 信息采集单位应经常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撤销。
第二十六条 厅办公室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将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纳入年度责任书中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要求为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