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化解婚姻矛盾
【案例简介】
婚前财产的烦恼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认识了两年多的情侣,二人自相识起一见如故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由于二人均属独生子女,名下财产众多,但是又担心结婚以后出现什么变故,因此,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影响了两人的结婚大事,闹得两人整天郁郁寡欢。后来从网上了解到婚前财产可以公证后,二人便来到天水市公证处寻求帮助。
小王:他第一次给我说这个事情的时候,我其实也挺生气的,我就感觉还没结婚就要做什么财产公证,感觉好像没有想着跟我一起走下去。但是后面我们家里人也婚前给我送了一套住房,老人心里也有点担忧,如果万一我们婚姻有变就会有纠纷,在网上也查了一下,就是一种预防风险的方式,我俩想通以后也觉得这个也没啥,也不影响我们的感情。
小张:我名下有一辆车,还有一套房子,做点小生意还有点存款,所以说先来咨询一下怎么办。
【公证员说法】
公证化解婚姻矛盾
通过公证员的解释和沟通,王女士最后觉得,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更有利于保障他们双方各自的财产,并且有助于婚姻的稳固,使他们的婚姻更加幸福和美满。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还有大家观念的不断更新,越来越多的人对夫妻财产约定有了新的认识,之前大家都很排斥夫妻财产约定,认为办了夫妻财产约定之后,可能两个人之间或者两个家庭之间有什么隔阂,但是因为,独生子女也比较多,各自的财产也比较多,双方都想着在结婚之前对财产进行一个约定,使得这个婚姻更加牢固,更有保障。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