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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1名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规定被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发布日期:2019-05-20 15:33
信息来源: 秦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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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秦凯亮)近日,秦安县司法局在对全县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的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的相关规定,县司法局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秦安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社区矫正。接受矫正期间,李某不服从监管规定,定位手机多次出现异常,并且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警告后仍不悔改,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请对李某采取治安管理处罚。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李某予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此次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在秦安县尚属首例,这既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又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秦安县司法局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执行监管规定,确保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