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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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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

天政发〔20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深入实施“48113”现代农业推进计划和“1461”扶贫攻坚工程,加快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结合实际,就加快全市家庭农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发展家庭农场,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途径,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鼓励发展、逐步规范的要求,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服务管理,典型示范引导,促其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家庭农场,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农户主体,家庭经营。发展家庭农场要坚持以农户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围绕实施“48113”现代农业推进计划,根据果品、蔬菜、畜牧等优势产业或特色农产品发展规划、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引导家庭农场发展并合理确定经营规模,经营规模原则上要比传统承包农户大。 
  ——培育典型,示范引导。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和返乡务工人员兴办家庭农场。择优培育扶持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引领家庭农场科学规范发展。 
主要发展目标是:到2018年,力争全市培育发展家庭农场1000家左右(其中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家左右),经营面积占全市规模经营面积的比重达到20%以上,土地产出率高出全市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服务管理。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县区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登记档案、统计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积极指导家庭农场规范发展。鼓励家庭农场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具体办法由工商部门制定,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免。若国家对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开展示范性农场创建。市、县区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市、县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和办法,积极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性家庭农场名录,强化跟踪监测,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支持县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更高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三)强化农场经营者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规划,确立培训目标和内容,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实效。要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培育计划,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培训。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多种形式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农民技术职称。 
  (四)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强对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土地,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家庭农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出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项目资金,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结合,建设连片成方、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引导其向家庭农场流转。 
  (五)探索家庭农场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通过组建协会等方式,加强相互交流与联合。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企业通过订单农业、示范基地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三、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农业扶持范围,安排补助资金,通过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家庭农场开展土地流转、产品质量认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产品贮藏销售等工作。市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 
  (二)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对家庭农场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附属设施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予以安排,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直接用于修建生产设施及其相应附属设施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加强金融保险税收支持。驻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家庭农场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积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要加大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保险机构要在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对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依据相关规定实行免税优惠政策。 
  (四)加大技术服务支持。各级涉农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家庭农场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培育发展家庭农场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抓好家庭农场发展工作。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履行好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责,做好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扶持、培育和宣传培训、调查研究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国土资源、水务、林业、畜牧、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作指导。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家庭农场。要注重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培育和指导,通过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家庭农场政策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及时总结宣传家庭农场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家庭农场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