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全社会关心关注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提升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市农业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范围内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举报农业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事故行为。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一线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四条 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农机方面
1.未取得培训机构资质,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健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2.未取得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的;驾驶(操作)已报废或者拼装的农业机械的;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3.使用伪造、失效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转借、涂改、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二)农药管理方面
4.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农药,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规定的。
5.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经营假农药的;经营劣质农药的;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非农药经营场所销售农药的。
(三)农业生产建设方面
6.农业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储藏流通企业和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业生产主体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
7.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安全规范施工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的。
(四)农村能源沼气方面
8.沼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9.农村户用沼气疏于管理维护,存在沼气泄露、沼液外溢、沼气池覆盖不严等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向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也可以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及时将查处和隐患消除情况向举报人予以反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的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二)依法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或已进入相关司法诉讼程序的;(三)有关部门已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办理并回复,但举报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举报且不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 举报受理、核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水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水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领域市县区举报投诉电话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0938-8214032
秦州区农机服务中心 0938-8364832
麦积区农机服务中心 0938-2736395
秦安县农机监理站 0938-6522268
甘谷县农机服务中心 0938-5622021
武山县农机服务中心 0938-4965458
清水县农机服务中心 0938-7151545
张家川县农机管理站 0938-7817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