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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解散、破产时,资产和财务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2022-10-1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13996636T/2022-08337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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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资产和财务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合作社解散、破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合作社财务清算,应当对合作社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清算期间,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合作社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合作社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清算组发现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在宣布合作社解散、破产前六个月至宣布解散、破产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合作社的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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