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对于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农房用地未经审批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 ||||||||||||||||||||||||||||||
| 2026-01-3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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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均予以确权登记,其他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后确权登记。 同一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面积之和未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予以确权登记;面积之和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农户可在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宅基地(不得对整宗宅基地进行分割),作为一处管理,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地方相关规定分户后,予以确权登记。要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经批准异地搬迁安置等建造住宅,因"建新不还旧"形成"一户多宅"的,退出原有宅基地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原有宅基地已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及嘱托文件,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因依法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的,按规定办理登记,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宅基地和农房。 对于农房用地未经审批的确权登记,符合"一户一宅"等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其合理的农房用地没有审批手续等权属来源材料且实地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确认,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权登记。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参考遥感影像、国土调查成果等材料,能够证明2020年7月3日前已发生建设用地行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统一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办理登记,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纳入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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