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
| 2025-10-23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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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答:根据《甘肃省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甘卫家庭发〔2023〕145号)相关规定,目前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主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两项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二)农业户口或被界定为农村居民;(三)2016年1月1日之前没有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均死亡现无子女;(五)年满60周岁。符合第四条(二)、(三)、(四)款规定,且在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作为省级奖励扶助对象。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直至扶助对象亡故为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夫妻;(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49周岁);(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救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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