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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集体林地经营权能不能流转,具体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2025-04-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snyncj/2025-00062  发布机构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5-04-27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经营权流转;(三)不得非法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得非法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流转程序和条件: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最小单元一般为林地宗地,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可以一并流转。

家庭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其他方式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类权属证书(林权证或林权类不动产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未实行承包经营的林地经营权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

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让方将从家庭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将从其他方式承包方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他方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的剩余期限。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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