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听说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政策,请问一下,什么是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 ||||||||||||||||||||||||||||||
| 2025-04-27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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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2024年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提出:改进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管控方式,非农建设占补平衡实行差别化管控。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高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以及机构改革前已批复新一轮省级总体规划的,在现状稳定耕地不低于新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前提下,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不再挂钩补充耕地,但建设单位应通过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自行垦造方式落实补充耕地义务。对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低于上一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的省份,将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建立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将符合条件的补充耕地纳入储备库形成补充耕地指标,专项用于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挂钩使用。根据此前相关公开信息,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一是“大占补”。即非农建设和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都需要实行“占补平衡”。二是“大平衡”。以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三是“大开发”。统筹将盐碱地等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以及适宜恢复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各类非耕地资源作为补充耕地来源。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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