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对规划方面有什么规定?
2024-06-11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snyncj/2024-00121  发布机构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06-11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甘肃12316政策法规专家刘军德回答:

根据《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保护、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任务目标、建设质量等内容。

二是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结合自然资源禀赋、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条件等因素,根据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等不同区域类型,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

三是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以及滩涂等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

四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编制程序批准、备案。

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