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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水市农业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109号提案的答复 | ||||||||||||||||||||||||||||||
| 2018-08-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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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天水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重视基层农民合作社空壳化现象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给予了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加快发展的文件。各级农业部门主动担当,认真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责,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典型示范和宣传培训,在加快农民合作社培育组建的同时,不断规范运行机制、丰富服务内容、提升经营能力、增强经济实力、发挥辐射带动效应,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呈现出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服务逐步增强、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管理运行日趋规范的良好态势。 但是,目前我市农民合作社一定程度存在“空壳社”“挂牌社”“僵尸社”等现象,其成因不仅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合作社带头人离职、生产用地被征收、发生分立等客观原因,也包括个别领办人办社动机不纯、法律意识淡漠等主观因素。这些名存实亡的合作社没有及时清理注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合作社的整体形象和规范发展。据统计,全市有15.8%的农民合作社因未按期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外,还有一些农民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产业链条短、盈利水平低、带动农户增收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存在潜在虚化的可能。 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规范作用,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方面均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如新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等新法条的增加,为消除“空壳社”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去年年底和今年初,我省分别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从制定政策、健全体系、融合发展、规范提升、措施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我市及时出台了《天水市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方案》《天水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与市级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机制、绩效评估机制,构建起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发展。今年8月底前实现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全覆盖,“2018年下半年开始到2019年,对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特别是对没有开展实质性业务的“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步进行整改”。计划用1年半的时间对全市“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进行全面摸排清理、建立名录并逐步完成规范提升,对没有存在必要的合作社及时注销淘汰。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创办动机不纯”、“监管长期缺位”和“优惠政策未落实”等问题,以及“组建辅导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和“建立完善规范化评定办法”等建议,多年来,各级农业部门始终按照“抓发展、促规范、强服务、拓领域”的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创建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并在2015年成立了由农业、发改、财政、工商、税务等十部门参加的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完善了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组建了辐射到乡镇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指导和监督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有序健康发展,此项工作已纳入常态化管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通过强化“抓培育、抓监管、抓指导、抓人才、抓示范、抓服务、抓配合、抓创新”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岐山 8271613
天水市农业局 2018年6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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