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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
2024-01-22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tssnyncj/2024-00028  发布机构  天水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01-22
 文  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天政办发文件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但由于此前不少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运行不正常,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经济活动等均依法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建立和运行正常后,就需要理清两者的职能,区分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能和职责,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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